為促進我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省財政廳、省民營經濟發展局近日聯合發布《省級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支持五大方面,最高獎勵500萬元。自6月1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采取“當年預算支持上年已確定的項目”的辦法,對項目進行動態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可綜合運用獎勵、補助、貼息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
《辦法》明確,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縣(市、區、開發區)開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示范縣創建、中小微工業企業上規上級、中小微企業進行規范化股份制改造、省級以上開發區建設中小企業園,以及其他有助于我省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
專項資金支持縣(市、區、開發區)開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示范縣創建工作。對經省政府同意開展創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示范縣工作考核中評為優秀、良好、及格的縣(市、區、開發區),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獎勵。連續兩年考核優秀的,每個獎勵300萬元;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每個獎勵500萬元。
專項資金鼓勵支持中小微工業企業上規升級。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規模以上并納入統計部門聯網直報的中小微工業企業,給予每戶30萬元的獎勵。對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條件的企業,在首次“小升規”工業企業獎勵的基礎上獎勵額度再上浮30%。對新開工(投產)升規入統工業企業、主導行業由其他行業轉為工業行業的轉規入統企業,視同“小升規”工業企業,享受“小升規”工業企業相關獎勵政策。
專項資金支持民營中小微企業進行規范化股份制改造。當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營中小微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專項資金支持在省級以上開發區建設中小企業園。對達到省級中小企業園標準、畝均吸納小微企業數量較多、培育企業成效明顯、公共服務活動次數較多的中小企業園區投資運營機構進行獎勵,引導、支持開發區建設中小企業園區。每年支持10至15個中小企業園區,每個園區支持資金額度300萬元至500萬元。(李靜)
晉財規建〔2025〕1號
各市、省直管縣財政局、民營經濟發展主管部門:
為規范省級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省財政廳、省民營經濟發展局共同制定了《省級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局
2025年4月29日
省級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規范省級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晉發〔2018〕31號)、《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行動方案的通知》(晉發〔2024〕11號)、《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我省中小微工業企業上規升級的指導意見》(晉政辦發〔2018〕89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轉型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11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20條措施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87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示范縣(開發區)創建工作的通知》(晉政辦函〔2020〕9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引導和支持我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執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劃型標準如有調整更新,以最新規定為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宗旨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宏觀政策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決策部署,引領和帶動全省積極探索政府扶持民營經濟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突破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短板和瓶頸,建立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營經濟發展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并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資金下達,會同省民營經濟發展局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的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
省民營經濟發展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確定年度支持重點方向和領域,組織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和評審,按時限要求分配并申請撥付資金,監督預算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當年預算支持上年已確定的項目”的辦法,對項目進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八條 ?專項資金可綜合運用獎勵、補助、貼息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
第二章 ??資金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第九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縣(市、區、開發區)開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示范縣創建、中小微工業企業上規上級、中小微企業進行規范化股份制改造、省級以上開發區建設中小企業園、以及其他有助于我省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
第十條??專項資金支持縣(市、區、開發區)開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示范縣創建工作。對經省政府同意開展創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示范縣工作考核中評為優秀、良好、及格的縣(市、區、開發區),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獎勵。對連續兩年考核優秀的,每個獎勵300萬元;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每個獎勵500萬元。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鼓勵支持中小微工業企業上規升級。
(一)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規模以上并納入統計部門聯網直報的中小微工業企業,給予每戶30萬元的獎勵。
(二)對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條件的企業在首次“小升規”工業企業獎勵的基礎上獎勵額度再上浮30%。
(三)對新開工(投產)升規入統工業企業、主導行業由其他行業轉為工業行業的轉規入統企業,視同“小升規”工業企業,享受“小升規”工業企業相關獎勵政策。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持民營中小微企業進行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對當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營中小微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在省級以上開發區建設中小企業園。對達到省級中小企業園標準、畝均吸納小微企業數量較多、培育企業成效明顯、公共服務活動次數較多的中小企業園區投資運營機構進行獎勵,引導、支持開發區建設中小企業園區。每年支持10-15個中小企業園區,每個園區支持資金額度300-500萬元。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可用于支持保障民營經濟發展政策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宣貫、支持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支持民營企業管理提升和轉型升級、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國內外各類經貿交流合作、構建完善民營經濟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民營企業投訴維權服務、支持民營經濟領域舉辦的各類培訓、全省民營經濟運行監測等工作,以及支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規劃編制、法律咨詢、環境評估、市場開拓、分析研究、評審評價等其他公共服務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省民營經濟發展局每年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提出專項資金的分配意見。
(一)在部門門戶網站或其他渠道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項目申報通知(指南),開啟項目申報工作。
(二)通過組織專家評審、委托第三方機構等方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在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審核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對項目審核結果在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要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復審)。對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項目和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項目,匯總形成項目支持清單,于8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需求建議和項目分配清單。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民營經濟發展局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意見,結合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規模。
第十七條??省財政廳按政策規定時限,根據省民營經濟發展局提供的項目分配清單及時向各市級財政部門和省直管縣財政部門下達預算。
第十八條??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財政撥付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30日內,應當及時撥付至相關企業,充分發揮專項資金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使用效益。對于在預算執行中未形成有效支出或支出嚴重滯后的市縣,省財政廳將與省民營經濟發展局商定后,視情況予以扣回。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省民營經濟發展局要加強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設立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省民營經濟發展局在預算執行中應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每年要對上年度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應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對執行中問題較多、使用效益差的項目,應督促部門整改,削減或取消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五章 ???資金監管
第二十二條 ?省民營經濟發展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項目運行情況的監管,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保證專項資金項目規范運行,并向省財政廳報告專項資金項目運行監管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分配、管理、撥付與使用情況的監管,市、縣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省財政廳的監管工作。對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情況,必要時應及時采取通報、暫停撥付、收回資金、調減以后年度預算等措施予以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財政和民營經濟主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營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5年,到期后即終止執行,按照專項資金設立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建〔2022〕27號)同時廢止。